必一体育:排污许可百问百答

来源:必一体育下载 作者:必一体育app    发布时间: 2024-12-23 06:19:48    1 次浏览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名录规定了哪些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属于什么管理类别,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目前执行的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版名录》)。

  答:《2019版名录》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设置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管理类别。对107个行业类别(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9个大类、212个中类、706个小类)和4个通用工序明确了不同管理类别划分依据,包括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类型、原辅材料使用种类或使用量、是否设置污水排放口、是否涉及通用工序等。《2019版名录》中第108类行业是指除1-107外的其他行业,涉及通用工序或第七条规定六项条件之一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如未涉及则属未做规定行业。

  答: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以下步骤进行确定。(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确定所属行业。(2)根据《2019版名录》对所属行业的分级条件确定所属管理类别,应区分以下种情形:已明确规定管理类别条件的,以行业规定的管理类别为准;规定通用工序区分管理类别的,以通用工序管理类别条件判定管理类别;(3)《2019版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4个通用工序,按通用工序管理类别条件判定管理类别。

  答:通用工序通常指能为多个行业生产所共用的配套生产工序。《实施方案》提出排污许可全覆盖的目标,针对部分行业虽然自身主行业产排污量较少,但此类行业中可能存在锅炉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污染源。为防止部分污染较大的工序因主行业环境管理类别低,而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2019版名录》名录中设置了4个通用工序,分别为“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

  答:《2019版名录》中第1-107类行业中,很多排污单位都涉及通用工序,其管理类别的确定原则:一是主行业有明确行业划分的,按主行业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如主行业与通用工序分属不同管理类别时,以主行业确定管理类别;二是如所属行业按照通用工序划定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应根据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

  答:属于《2019版名录》第1-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如名录规定该行业仅按排污单位的通用工序区分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类别,只需对其排污单位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答:按从严的原则确定。如排污单位同时涉及重点管理的行业、简化管理的行业及登记管理的行业,重点和简化管理,只需从严申领一张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内容在许可证的申请模块中进行补充登记。

  答: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地级以上市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排污单位。部分行业的重点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时,该行业排污单位应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查询所在地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或直接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界定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答:《2019版名录》中部分行业的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部分新建排污单位因时间等原因暂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只以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不考虑其是否满足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则管理类别不属于重点管理。按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年初定期更新一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告后,排污单位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答:《2019版名录》中部分行业的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产能或原辅料用量”。(1)产能作为确定条件时。该产能是指实际生产能力,应注意生产能力和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2)原辅料用量作为确定条件时。原则上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答:《2019版名录》中部分行业的管理类别确定条件为“生产场所是否位于工业建筑中”。根据《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20(GB/T50083-2014),工业建筑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工业建筑与是否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没有直接关系。混合功能的商场、民房所在位置虽不是工业建筑,但专门从事生产的,《2019版名录》一律认定为工业建筑。

  答:《2019版名录》中第108类行业是指除1-107外的其他行业,这些行业中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情形包括:(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

  答: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污染当量是以某一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值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查询。

  答:名录未作规定行业的排污单位,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开展排污登记,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行业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及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等行业。原则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纳入登记管理,其他未纳入《名录(2019)》。妇幼保健院指“非医院的妇女及婴幼儿保健活动”,如以治疗为主的妇科、儿童医疗活动的列入专科医院(8415),则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同理,有血库活动的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答:技术规范是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技术规范主要包含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证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要求。

  答:行业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章节明确规定了技术规范的适用领域,排污单位依据营业执照和环评文件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结合自身生产工艺、产品和原辅材料等信息选择适用的行业技术规范。如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如涉及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还应根据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申请。技术规范选择基本思路如下图:

  答:排污许可制技术体系主要由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23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四大类构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整个技术体系的核心,排污单位应按照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在选择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时,主要参考流域排放标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广东省综合排放标准;判定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时,主要参考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监测方案时,主要参考行业技术规范和监测指南。无行业技术规范(指南)时,则依据总则申请。排污单位可在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查找准确参考文件信息。

  答:生产设施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应依据行业技术规范注意填报完整性,重点关注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和表征生产能力的主要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包括“必填项”和“选填项”。排污单位结合实际产排污情况,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答:原料、辅料和燃料种类和数量的填报与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确定、许可污染物种类以及自行监测要求有密切联系,应注意填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填报时应按原料、辅料、燃料种类分别填写具体物质名称。涉及化学品的,填报化学品名称及CAS编号。(1)原料应填报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以及所有有毒有害化学品原材料。(2)辅料应填报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的主要辅料和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3)燃料种类包括固体燃料(煤炭、煤矸石、焦炭、生物质燃料等),液体燃料(原油、汽油、煤油、柴油、24燃料油等),气体燃料(天然气、煤层气、冶金副产煤气、石油炼制副产燃气、煤气发生炉煤气等)。

  答:生产线、生产设施编号可按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填写,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或生态环境部门未对排放口编号,则根据《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通过审批部门审批后,系统自动生成排污许可编码对照表,排污单位填报的内部编号均有对应的许可编号。

  答: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无设计产能数据时,则填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设计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答:排污单位应按照行业可技术规范中“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的具体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的产排污环节,并结合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广东省地方综合排放标准以及环评文件中规定的污染物种类,进一步明确对应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

  答:废气的排放形式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种。有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行业排放标准另有规定除外,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规定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废水排放方式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两种。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答:排放口类别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根据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型以及对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判定。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逐一计算有组织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量和确定排放浓度,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行业技术规范另有规定除外,如钢铁行业的一般排放口需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对于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