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一体育:以审判立规则 以协同促治理 北京金融法院亮出三周年

来源:必一体育下载 作者:必一体育app    发布时间: 2024-03-25    1 次浏览

  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在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上正式挂牌。三年过后,2024年3月18日,当《金融时报》记者走进北京金融法院时,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分量满满的司法成绩单,还有十数个生动有趣的故事。几位官以近乎“抢答”的模式分享了三年来在北京金融法院审过的多个案件。

  据北京金融法院党组、院长张雯介绍,自建院至2024年2月底,该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1925件,审结、执结案件20228件,总标的额超过8000亿元。

  “三年来,北京金融法院坚持以建设为统领,强监管防风险,强服务助发展,强规则促治理,强人才固根本,努力以高质量金融司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张雯表示,该院新类型金融民商事案件集中,覆盖银行、保险、证券、资管、信托等金融行业各领域,发挥着树立裁判规则、促进金融治理的作用。

  流动性是企业的生命线。过去几年,在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下,一些企业的发展经营遇到了阶段性困难,不少企业经营回款骤减,导致资金流动性紧张,引发债务危机。对于这些企业,是简单粗暴“按合同办事”还是重构信任、寻求多赢方案?北京金融法院正在用实践给出自己的答案。

  《金融时报》记者在北京金融法院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外墙上看到了20多面锦旗,这背后是北京金融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支持实体企业方面的探索。记者了解到,该院与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立足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营商环境,有效识别具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积极重建企业信用、恢复当事人信任关系,以金融执行支撑和保障实体经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某光伏电力公司即是其中的受益者。作为一家“新三样”优质企业,在光伏发电设备的升级改造中,因资金流动性紧张未按期支付租金,北京金融法院判决其向申请执行人某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7亿余元。

  收到金融租赁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局法官刘辉感到很为难。“如果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变现处置查封的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半年时间,仅能保障实现申请人一半的权利,且将导致该光伏电力公司停业、破产和数百名员工失业的不利后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很难得到完全实现。”他解释,强制执行可能形成一种“双损”局面。

  实际上,提起诉讼并保全资产,导致企业陷入困局,有时会成为压倒企业的“一根稻草”。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案例,资产规模数亿元乃至数十亿元的企业,因对手恶意保全,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项目资金链断裂,甚至企业破产。在北京市代表、营商环境专家王小兰看来,这种方式无异于“杀鸡取卵”。

  “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建立在良好社会信用基础上的,社会信用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局局长雷运龙表示,部分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暂时遇到了一些困难,长久以来建立的良好社会信用受到冲击,必须脚踏实地为这些民营企业的纾危解困和重整新生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为了更好评估相关情况,北京金融法院邀请了营商环境专家对该光伏电力公司的发展潜力进行专业评估判断,并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修复信用关系。刘辉表示,适值中央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绿色环保光伏发电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经评估,营商环境专家也给出了该光伏电力公司属于“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的意见。

  “有鉴于此,我们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为平台,在营商环境专家的协助下,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解决债务纠纷。经过多轮磋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恢复信任关系,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刘辉介绍。他解释,在这个过程中,北京金融法院采用了允许被保全企业继续使用的“活查封”措施。

  所谓“活查封”,指的是财物虽已被法院查封,但应能实际使用,只是限制转移等。“原以为法院上门执行就是‘查封’,但没想到法院是‘伸手帮我’。”被执行企业有关业务负责人对记者感慨,在企业诉讼缠身、困难重重时,北京金融法院并没有简单地强制执行,而是秉承“活水养鱼”的灵活执法理念,为企业保留了发展的“火种”,让其有希望迎来发展转机。

  “最终,企业发展回到了正轨,光伏电力公司在3个月内清偿了全部债务,金融租赁公司的权益也得到充分保障。”北京金融法院介绍。一位当事人感慨,“仿佛法官变了一个戏法,让原本都遇到困难的原告、被告达成了‘双赢’,也让背后数百位员工保住了岗位。”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已适用该机制成功处理案件62件,覆盖能源矿产、现代物流、民营医院、文化旅游、高新技术、污水处理等多个领域,执行到位金额累计163亿余元,保障了8万余名涉案企业职工稳定就业,稳定了230余万投资者的投资预期。

  身处北京,北京金融法院的一个重要职责充分发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忠实履行服务大局发展的职责使命。特别是在对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方面,有不少积极的探索。

  《金融时报》记者获悉,该院金融行政案件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占比高达98%,具有数量多、层级高、政策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包括“獐子岛”“梅花生物”等一批重大、复杂、新类型案件,司法裁判密切关系监管政策实施落地。

  “北京金融法院以‘既审案、又治理’的功能型法院建设为导向,紧密对接金融治理的现实需求,不断深化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张雯谈到。

  “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介绍,该院坚持上述理念,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促进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高标准规范行政行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记者了解到,杨某系某上市生物科技公司董事会秘书,孟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二人合谋利用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操控上市公司信息发布节奏,选择性地披露业绩预增、股东增持等利好信息,拖延发布拟终止重组等利空信息,并控制某资管计划不断增持公司股票,推高股价,利用“时间窗口”帮助相关信托精准、集中、高位减持公司股票以退出定增,避免孟某承担保底责任。

  中国证监会经调查认为,二人具有共同主观故意,共同操纵公司股票价格,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 市场行为,并以受到利好信息影响前的收盘价(2015年7月8日)为基准计算违法所得,对二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杨某不服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未支持其复议请求。杨某仍不服,以涉案的违法所得应当以受到利空信息影响前的收盘价(2015年7月9日)为基准进行计算为由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在这个案件中,我院认为杨某与孟某合谋操纵市场,其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迟延发布利空信息,也包括选择性发布利好信息,其发布利好信息对公司股价产生了影响,应作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一部分,作为违法所得计算时的考量因素。故应以2015年7月8日作为违法所得计算的基准日,依法支持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宋毅解释,该案对信息型操纵行为构成标准及违法所得构成标准的认定,为依法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上述案例只是北京金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一个缩影。围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助力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北京金融法院不断优化相关机制:建立“双轨双平台”证券群体性纠纷高效化解机制,形成“庭审百问”清单化指引、要素式审理模式,以数字赋能金融治理机制助力行业发展,补齐小缺口、保障强处罚等制度机制,深入探索金融机构破产涉众风险隔离机制,不断完善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机制……

  “北京金融法院将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不断提高金融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宋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