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一体育:5月起这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来源:必一体育下载 作者:必一体育app 发布时间: 2024-05-11 1 次浏览
5月,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开始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对2016年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进行了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第三条将“申请和审定程序”修订为“发放程序”,并明确,老年综合津贴由原来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改为“免申即享”。第四条“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修订为“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明确了老年综合津贴将采用“上海市敬老卡”和“社会保障卡”双渠道发放。
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修订出台了《关于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对申请条件、审核确认程序等做出了修改,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来的申请范围是:“子女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但均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为更好保障三胞胎家庭子女基本生活,现修改为“子女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或年满十八周岁但均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一是细化受理环节,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发放《上海市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是审核确认主体下放,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补助标准:子女符合上述年龄条件的三胞胎家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申请生活补助,目前的补助标准为1970元/月(补助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帮扶、社会事务等事项时,需要以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委托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报告的活动。申请或已获得相关资格,需进行资格审核、复审、动态管理、监测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办法》对相关困难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的认定范围及认定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相关“工伤保险、一次性抚恤金、对困难毕业生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交通、伙食等补贴”“农业农村部门给予生活困难农户精准帮扶”等,可免于计入收入。
《办法》同时对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内容作了调整,明确申请救助家庭没有机动车,但有机动车牌的,车牌计入家庭货币财产。同时 ,“轻便二轮摩托车”不计入家庭财产。
详见→上海发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什么是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又包括哪些?来看解答《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施行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六十六条。此次协同立法,目的在于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条例》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全方位、度的规定。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细化了以下内容: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根据非法集资的发展态势和特点,有针对性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增强非法集资行为特征的辨识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能力,并对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力量等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作出相关规定。二是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分析和研判工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发送风险预警提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线索的,应当依法收集和保存证据,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三是将非法集资监测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明确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对巡查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线索,及时报送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明确按照社团的性质和任务,本市社团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四类。(一)学术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二级学科设立。(二)行业性社团一般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三)专业性社团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标准设立,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按小类以下标准设立。(四)联合性社团分为联合类社团和联谊类社团两种。联合类社团根据相同或不同领域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求设立,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标准设立,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商会命名;联谊类社团根据相同人群的需求设立,一般以联谊会命名。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本市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拓展林业建设空间、增加造林面积,是做好森林资源增量、提升森林覆盖率这篇“文章”的关键。为此,《规定》形成了相应的制度支撑:一是由市林业部门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明确全市林业发展总体思路、目标、指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制定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具体领域的专项规划;二是由区林业部门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和本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本区林业发展规划,并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关专项规划。这些林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还应当按照程序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3.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入河排污口的;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DB31/374—2024)(原文可登录查看)代替《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DB31/ 374—2006)实施。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更改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分级,删除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速率控制方式,更改了污染物控制项目,更改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增加了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更改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增加了达标判定要求。
《地下车库联络道设计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经市住建委审核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44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经营原则和监督管理总则进行界定,在肯定行业价值的同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注重服务实体经济。《条例》从多个角度完善支付业务规则,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服务方式和机构合作等进行规范,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支付业务本源。《条例》通过明确人民银行监管职责和罚则的种类和范围,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强调法规的可执行性和适用性,促进支付行业更加规范、健康地运营。
《节约用水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节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二是加强用水管理。三是完善节水措施。四是强化保障和监督。五是对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保密法修订高度重视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护。一是新增条款支持保密科技创新。二是完善保密科技防护制度措施。三是规范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此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了制度执行效力,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办法》作为关键的特许经营配套制度文件,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优化了特许经营全周期管理流程,在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争议解决等关键环节确立了新的基本规范。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法规包括:《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废止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煤炭送货办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细胞和角膜、骨髓等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对以下几方面做了修订:一是强化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引导,进一步推动器官捐献工作。将条例名称由《器官移植条例》改为《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进一步凸显器官捐献的重要性。二是完善器官获取和分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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