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一体育: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必一体育下载 作者:必一体育app    发布时间: 2024-06-03    1 次浏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区域。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包头市东河区、昆都仑区、青山区、九原区、土默特右旗,通辽市科尔沁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宁城县,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达拉特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拉特前旗,乌海市及周边地区。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7.1%,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7%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5%以内;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乌海市及周边地区PM2.5、颗粒物(PM10)浓度比2020年分别下降12.6%、10.5%,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2%以内。

  (三)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以外,其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依法依规退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现有产业集群要按照“一群一策、分类施治”的原则制定整治提升方案,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盟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产业集群要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供汽、活性炭再生等中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对现有使用企业制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重点区域、国有企业应加大使用比例。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比2020年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传统煤化工升级改造。实施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严禁在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自备燃煤机组。到2025年,新能源装机规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完成国家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电能在工业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煤炭消费占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至75%以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各地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旗县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关停整合。2025年底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现役3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淘汰6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推进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因地制宜推行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范围的城市要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稳妥推进农村牧区居民生活、设施农牧业散煤替代。各地区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散煤基本清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或新能源车。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公里以上跨省(区、市)外运的煤炭和焦炭采用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呼包鄂、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开展清洁化运输试点城市建设,打造清洁运输先行引领区。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重卡+散改集”运输模式。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督执法,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到2025年,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提高至40%,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80%,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达到60%,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及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要做到应登尽登,中西部6盟市尾气排放年度抽检抽测比例不低于20%,其他盟市不低于10%。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联网,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成品油质量全过程管控。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依法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品的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进行问题线索溯源并严厉追究相关主体责任。(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粉煤灰、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落实全封闭、全苫盖等措施。加大城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等重点路段机械化清扫力度。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矿山生态修复力度,科学处置利用矸石,强化开采、装卸、运输等环节减尘抑尘措施。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加强煤矿、煤矸石自燃监管,实现火点动态清零。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林草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内蒙古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健全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秸秆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率,2025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日常和重点时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实施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升工程,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开展含VOCs物料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全过程排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治到位。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各地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区域涉VOCs重点行业严格执行特别控制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钢铁行业80%以上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焦化行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钢铁行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8年底前,水泥行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在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重点区域工业企业和全区铁合金行业从2026年1月1日起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审核城市建成区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强化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执法监管,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推动化工、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实施恶臭深度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