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一体育:住建部公布国1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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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安全运行、技术先1进和经济实用的目的。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1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我部组织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等单位制订了国1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0.1为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安全运行、技术先1进和经济实用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的运行与管理。

  1.0.3医疗机构规划与工程设计时,应包括污水分类收集、安全输送和处理设施等内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1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1.0.5 医疗机构区域内排水应雨污分流。传染病医疗机构屋面及地面雨水严禁回收利用,且应采取有组织排放,雨水系统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或环评报告要求,确定消毒设施的设置。

  1.0.6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方案,应统筹考虑医疗机构发展规划,近远期结合。处理站选址及布局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并经综合比选后确定。

  1.0.7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与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及工程设计有机结合,并应纳入医疗机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

  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和卫生急救站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指医疗机构检验、分析、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水、酸性废水、含氰废水、含重金属废水和洗印废水。

  医疗机构在检验项目或制作化学清洗剂时,使用硝酸、硫酸、盐酸、过氯酸等酸性物质而产生的废水和废液。

  医疗机构在血液、血渣、细菌和化学检查分析中使用氰化1钾、氰1化钠、铁氰1化钾、亚铁氰1化钾等含氰化合物,由此而产生的废水和废液。

  医疗机构各种口腔门诊治疗、含汞检测仪器破损,以及分析检查和诊断中使用氯化高汞、硝1酸高1汞以及硫氰酸高汞等剧毒物质而产生的少量废水和废液。

  医疗机构在病理、血液检查及化验等工作中使用的重铬酸钾、三氧化铬、铬酸钾等化学品形成的废水和废液。

  由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医疗机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和废气处理系统等。

  利用衰变法处理放射性污水的构筑物。废水在池中停留一1定时间,待其放射性经自然衰变而降低到一1定浓度后再行处理排放。

  为消灭污水、污泥、废气及栅渣中的病原微生物或使之灭活而进行的处理过程。分为污水消毒、污泥消毒和废气消毒。

  3.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做到运行稳定、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3.0.3 医疗机构污水应进行源头控制和分离,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应分别收集、清污分流;特殊医疗污水、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应单独收集。

  3.0.4 医疗机构污水必1须进行消毒处理,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必1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应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3.0.5特殊医疗污水应经预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随意弃置。

  3.0.6 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的产生,保护受纳水体的生态安全。

  3.0.8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在适当地点设置污泥及栅渣的堆放设施,堆放设施应采取严格的密闭措施。

  3.0.10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1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应符合现行国1家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的有关规定。

  4.1.1 当医疗机构污水未采取源头分离时,医疗机构污水均应计入处理设计水量;当医疗污水采用源头分离,且有确保非医疗污水不进入污水处理工程的措施时,非医疗污水可不计入处理设计水量。

  4.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处理水量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当无实测数据时,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可按照用水量的85%~95%计算。

  4.1.3 医疗机构用水量可根据现行国1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生活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计算确定。当具体用水量无法确定时,其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可根据经验数据按下式计算:

  4.1.4 为应对重大疫情临时新建、改建的应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量可根据经验数据按下式计算:

  4.2.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采取实际检测的方法确定污染负荷,也可按相似地域同等性质和规模的医疗机构污水水质确定。水质取样检测应符合国1家现行行业标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的有关规定。

  4.2.2 新建医疗机构的污水水质可根据单位病床污染物排放负荷或污染物浓度计算确定,医疗机构污水单位病床污染物排放负荷按表4.1取值,医疗机构污水污染物浓度按表4.2取值。

  5.0.2 医疗机构污水应区分病区与非病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与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分类收集。

  5.0.3 特殊医疗污水应单独收集。当采取室内就地处理方式时,处理后的污水可直接接入院区排水管道;当采取室外处理方式时,收集管道应有明显标识,并应采取室内外管网安全衔接的有效措施。

  2 室内排水横干管上通气立管间隔不宜大于20m;室外排水管道起端和中部应设置管径不小于DN100 通气立管,间隔不宜大于50m;

  5 通气管不应相互连通,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通气管分区域汇合后,经消毒处理后,方可与大气相通,排出口高出屋面不小于2m,且不应设置在新风机进风口附近;

  5.0.6 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道水力计算应按现行国1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执行。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污水收集管道水力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1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139的有关规定。

  5.0.8 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网的布置应根据院区规划、地形高程、预处理设施及污水处理站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污水管道宜按重力流设计,当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时,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入。

  5.0.9 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管道在进入预消毒设施前不宜设置检查井,清扫口的间距应符合国1家现行标准要求。当设置检查井时,应采用密闭井盖,密闭井盖附近宜设置不小于DN100通气管,通气管宜就近排至屋面消毒后排放,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小于2m。

  5.0.10 医疗机构污水收集管道应选用机制铸铁排水管或塑料管等耐腐蚀的管道。排放含有放射性废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并应采取防辐射措施。

  5.0.12 医疗机构污水管道小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污水管道下方宜设置90~180混凝土带状基础。

  6.1.1 放射性污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1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6.1.3 浓度超过3.7×105Bq/L或者半衰期大于30d的放射性污水、污物应贮存在具有防辐射性能的专用容器内,交由专1业部门处置。

  6.1.4 浓度范围为3.7×102Bq/L~3.7×105Bq/L且半衰期小于30d的放射性污水宜设衰变池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衰变池应按同位素种类和强度设计,容积宜按长半衰期同位素的10个半衰期进行计算,或按同位素的衰变公式及排放出口允许浓度进行计算。

  6.2.1 酸性污水应采取中和法进行处理,出水pH值达到7~8后排入院区污水系统。中和剂宜选用氢氧化钠、石灰等。

  6.2.3 含汞污水宜采用硫化钠沉淀+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处理,出水汞浓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院区污水系统。

  6.2.4 含铬污水宜采用化学还原沉淀法进行处理,出水总铬、六价铬浓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院区污水系统。

  6.2.5 显影污水宜采用过氧化氢氧化法进行处理,出水总银、六价铬浓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院区污水系统。洗印显影废液收集后应交由专1业部门处置。

  6.2.6 当医疗机构设有生物安全实验室时,应按现行国1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的有关要求执行。

  7.1.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排放标准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3 当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出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且管网终端建有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时,可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应为:

  7.1.4当非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海域时,应采用二级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应为:

  7.1.6应急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本标准7.1.5条处理工艺设计,当初期运行不具备二级生化工艺条件时,可按应急状态运行,工艺流程为:

  7.2.3 营养食堂、餐厅的含油脂污水,应经除油装置预处理,并满足动植物油脂浓度不大于100 mg/L、悬浮物浓度不大于300 mg/L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站。

  7.2.4 综合医疗机构传染病区污水、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预消毒处理,预消毒设施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1.0h。

  3 格栅宜采用回转式、阶梯式、回转滤网式和移动式等机械格栅,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宜采用密封型格栅;

  7.2.8 污水泵应根据工艺要求选用潜水泵或干式泵,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宜选用切割泵或大通道无堵塞泵。

  7.2.11混凝剂宜采用聚合氯化铝(PAC)和聚合硫酸铁(PFS)等,并宜投加聚丙烯酰胺(PAM)等离子型聚合电解质作为助凝剂。

  4 污水理站内应设置膜清洗装置,膜清洗装置应同时具备对膜组件实施反向化学清洗和浸泡化学清洗的功能,并宜实现在线生化反应

  曝气设备,当采用鼓风曝气系统时,鼓风机宜选用罗茨鼓风机、回转式风机、高速旋涡风机或沉水式鼓风机、空气悬浮鼓风机等低噪声、高1效低耗产品,曝气器宜采用微孔曝气器等具有较高充氧性能的产品;当采用机械曝气设备时,不宜采用表面曝气装置。7.2.17 沉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1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有关规定。

  消毒技术时应进行技术论证。8.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出水排入地表水体时,宜采用臭氧消毒或紫外线消毒,当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应采取脱氯处理。

  8.2.3液1氯消毒可用于规模较大且远离人口聚居区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液1氯消毒应采用真空加氯机等投加系统。

  9.2.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应根据医疗机构总体规划、污水排放口位置、运输条件、环境卫生和管理维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药剂贮存等房间。值班和化验用房不宜设于地下。液1氯机房不得设于地下。对采用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等消毒剂的污水处理站,加药间应与其他房间隔开,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

  9.3.7 污水处理站围护结构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1国1家现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9.3.13 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其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接后作保护接地。

  10.1.1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由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和集中处置。

  10.2.8 废气排放周边存在环境敏感区域时,应进行臭气防护距离计算,并宜采用高空排放方式;当采用高空排放时,应设置避雷设施,室外采用金属外壳的排放装置应采取接地措施。

  11.1 一般规定11.1.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国1家相应等级资质。

  11.1.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1家现行标准进行施工,施工中更改设计应经过主体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13.1.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保养要进行记录并存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2 应为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13.3.5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1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13.3.6 各构(建)筑物应设有安全可靠、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安全护栏和扶手,安全护栏不应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应悬挂警示牌。

  13.3.7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前,应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应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应明火作业。

  A.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表A.0.1-1和表A.0.1-2的规定。

  A.0.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配套工程应按现行国1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有关规定划分,道路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的有关规定划分,排水应按现行国1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的有关规定划分,绿化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的有关规定划分。

  附录B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B.0.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按表B.0.1填写。

  C.0.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C.0.1填写。

  C.0.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系统联动调试运转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运营单位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C.0.2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