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一体育:【DB】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DB1259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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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4.2指定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控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对医疗废物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4.3组织本单位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并保存培训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医疗废物相关培训且考核合格,培训内容及考核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1.1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库房;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立暂存柜(箱)。

  5.1.2暂存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密闭且配备防盗装置,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修理,配有降温设备和防腐条件,保证其环境温度低于20℃且不出现异味。

  5.2.1医疗废物转运时应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工具(如运送车辆、容器)。

  6.1.2对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收集。未经培养的临床标本可直接收集。

  6.2.5存放使用中专用包装物的容器应为硬质、可封闭的(如脚踏式垃圾桶),容器外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容器破损应及时更换。

  6.3.1医务人员在本单位外开展诊疗活动(如家庭病床、医疗服务点、流动采血车、献血屋等)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带回本单位处理。

  6.3.3检验科、采血点、输液观察室、注射治疗室应在诊疗区、休息区等病人活动区域设置收集医疗废物的专用包装物。

  6.3.4医务人员应口头或用文字标识提示病人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如使用后的棉签、棉球)放入专用包装物,防止随意丢弃。

  6.6.2.1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易致人损伤的废物处置前应按要求消毒并作毁形处理,毁形不应徒手操作,宜使用毁形器。

  6.6.2.2能够焚烧的,使用符合GB19218的焚烧炉焚烧,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484的要求,充分燃烧后的余烬可按照生活垃圾处置。

  6.6.3自行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制作处置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经办人签字。

  6.7.1对医疗废物接触过的或被医疗废物污染的物体表面、地面进行清洁、消毒应按照附录A执行。

  6.7.2进行清洁、消毒后应制作并保存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操作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

  6.8.2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按WS/T311要求选择和穿戴防护用品,破损的和被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对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按WS/T367的要求进行清洗和消毒。

  6.8.4工作人员在发生医疗废物伤害、流失、泄漏、扩散等事故时按规定报告本单位监控部门(人员)。

  6.8.6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科室或人员负责医疗废物伤害事故的外科处理,方法按照GBZ/T213执行。

  A.1.1与医疗废物接触过的或被医疗废物污染的物体表面、地面均应进行清洁、消毒。主要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接触医疗废物的容器、台面、运送工具、暂时贮存库房、柜(箱)、运送车辆。

  A.2.1对物体表面的清洁使用清洁布巾或消毒布巾擦拭,布巾每次使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干燥备用。对地面采用湿式清洁。

  A.3.1对物体表面和地面进行消毒应参照GB27952的要求进行,使用消毒剂的浓度按照GB27952附录A中污染条件下的浓度执行。